醉酒男子住店死亡 酒店酒友被判赔偿

03.02.2015  13:49

    男子喝醉酒被送进酒店入住,住宿时突然死亡。死者家属将涉事酒店及一同喝酒的黄某告上法院,索赔116万余元。近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后,判决酒店赔偿5万元,黄某赔偿2万元。

  庭审现场   酒店:与死者无合同关系   酒友:死者应对自己负责   原告诉称,被告黄某与死者张某于2014年5月3日晚一起喝酒,黄某明知张某是司机,仍然与其一起喝酒,并多次劝酒,在张某已经酒醉的情况下,黄某仍与其前往下一个酒局喝酒,在入席第二个酒席后,见张某已醉,同桌喝酒的人便与黄某将张某送往某酒店入住。在张某醉酒的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有照顾义务。但是黄某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酒店在客户张某入住时也没有做好安全保护的义务以致张某在2014年5月4日在酒店住宿时死亡。原告要求酒店及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求赔偿金116万余元。   被告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辩称,分公司与死者张某之间不存在旅店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无照顾张某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分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无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张某在第一次吃饭后,其意识清醒,没有饮酒过量。入席第二个酒局时,黄某自己已经不胜酒力,意识不清,趴在了桌上,即使有照顾张某的想法,也没有照顾张某的能力。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在明知饮酒过量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仍执意与人赌酒,并导致自己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亡。因此,张某对其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酒店赔偿5万元   酒友赔偿2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得知,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呕吐物误吸导致窒息死亡。根据黄某在庭审时的陈述以及韩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张某醉酒呕吐是由于2014年5月3日晚上,张某先与黄某吃饭喝酒、后张某、黄某、韩某等人吃饭喝酒所致。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预见到自己醉酒可能出现的后果,应对醉酒所出现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作为共同喝酒人,且在明知张某已经和其进行了第一场吃饭喝酒的情况下,更应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应预见到因醉酒可能产生的其他严重后果,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张某继续喝酒,因此,法院酌定黄某对张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入住时已经呈现明显的醉酒状态,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在张某入住后,与张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应尽最大谨慎义务防止张某遭受人身损害,韩某等人也提出要求酒店服务人员对两名入住的人员多加照顾的请求,酒店应对张某提供及时必要的照顾和保护,但其却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酌定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对张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某旅馆公司应对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旅馆投资有限公司、某旅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宏伟路分公司赔偿5万元;被告黄某赔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