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点对象医疗救助零门槛

06.12.2015  13:43
记者12月4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 本报记者 齐 静   记者12月4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明年起,我省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年内完成整合   《意见》提出,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仅要求在资金方面合理统筹使用,也要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在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目前,农村的五保对象、城市的三无人员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他们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姚子照表示,除了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传统救助对象,《意见》还明确将低收入群体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不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针对不同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当地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其中低保对象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   此外,《意见》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不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要逐步降低。姚子照告诉记者,此前对医疗救助起付线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会根据不同情况划定救助起付线,现在要求对重点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零门槛”, 无疑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便利。   在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方面,《意见》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给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财政投入是救助资金筹集主渠道   《意见》强调,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对救助病种有一定要求,现在提出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就是为了帮助一些患有大病医保之外疾病但又急需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根据他们的花费金额给予救助。”姚子照说。   《意见》提出,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方面,《意见》规定各级财政投入是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渠道,同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本地慈善捐赠的资金可以列支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各级财政筹资情况将作为省级医疗救助补助金分配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