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4.11.2015  19:41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文明办,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明办:

为规范山东省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山东省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择优选择和适当向困难地区、偏远地区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财政对部分省级文化特色建设示范镇和省级“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示范村(居)进行适当资金奖补。每个乡镇补助20万元,每个村(居)补助10万元。用于省级示范镇各类文化资源整理、开发保护等文化特色建设的目录编制工作;省级“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示范村(居)各类文化宣传载体的制作更新、修缮维护等。

(二)开展“新农村新生活”妇女培训、移风易俗等活动。

(三)统计调查、宣传、会议培训、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文化特色建设示范镇

1、乡村文明行动工作实绩突出;

2、历史文物、遗存遗址、古街道古建筑古民居众多,文化底蕴深厚,文化传承悠久,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等特色突出;

3、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结合“乡村记忆”工程,注重城镇和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和民间艺术传承,做好小城镇地域文化特色规划编制,加强对传统村落的活态保护,弘扬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保持小城镇特色化的文化风貌,提升城镇村落文化内涵,打造城镇品牌,提升城镇品位。

(二)“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示范村(居)

1、乡村文明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突出,变化明显;

2、村庄垃圾桶、保洁员配备齐全,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村容村貌卫生整洁,人居环境日益改善;村规民约健全完善,群众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村风民俗文明健康向上;

3、建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广泛开展文明信用户、好媳妇好婆婆评选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倡树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

4、“新农村新生活”培训开展经常,农户庭院居室整洁,农民生活方式科学卫生健康;

5、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优良;

6、文化惠民项目建设到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利用充分,文体活动活跃,村民精神文化生活丰富;

7、村内文化宣传阵地健全,逐步达到十个一的标准(休闲文化广场、健身广场、休闲长廊、乡村文明宣传街、LED显示屏、农家书屋、道德讲堂、文化墙、宣传栏、乡村文明家园标识),内容突出乡村文明行动各项内容宣传,综合反映乡村文明行动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文明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文明委工作安排,确定省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并向各地下达项目建设控制数指标。

(二)各市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建设控制数指标,制定本地建设规划。有关乡镇(街道)、村(居)按照项目标准,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县(市、区)文明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提出本地申报名单,并附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文明办、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文明办、省财政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省文明办、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统一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示范项目名单和财政奖补名单。审定的省级项目,由省文明办、省财政厅备案,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二)项目确定后,省文明办根据项目奖补数量和补助标准编制资金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经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

(三)各地方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将奖补资金逐级拨付到位。

(四)“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示范村(居)的奖补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代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青岛市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所需奖补资金由青岛市财政负责。

第九条   “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示范村(居)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宣传内容,应当在显著地方标识“乡村文明家园”。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应当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社会效果,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未经省财政厅、省文明办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文明办、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报送省文明办、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文明办、省财政厅每年在各市相关部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结合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研究下一批财政资助名额。

第十五条   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建设标准差、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