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鲁环发〔2014〕37号)精神,按照市局推进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有关工作要求, 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取多项措施重点抽测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在线监测结果小时值易超标或不稳定达标的企业以及日常监察、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存在超标问题的企业,以加强废气污染源监督性抽查监测工作的力度。
一是建立并完善监测、监察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监测为管理服务”宗旨,为增强监督性抽查监测工作针对性和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力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动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接,建立并完善监测、监察联合执法机制。在联合执法中,监测和监察人员合理分工,协同配合,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监测仪器、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仅2014-2015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多方筹集资金300余万元,新购置废气监测设备20余台套及数量充足的现场安全防护设备,极大的提高了监测工作能力。
三是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编制《济南市大气污染源基本信息手册》,涵盖全市200余家重点废气污染源企业的详细信息,并根据手册信息随机对污染源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四是监测方式灵活多样。通过专项检查、正常工作日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在按照市监测中心站监督性计划实施基础上,紧密配合专项行动,对钢铁、水泥、石化等重点排污企业,采取加大监测频次、加强抽查力度的措施进行监督性监测,自2015年初至今,抽查监测废气污染源270余家,共发现超标排放企业130余家,及时出具废气污染源超标报告,为市局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严厉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五是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开展监督性监测时,不预先通知企业,到达后按规定出示执法证,监测过程全程录像,现场监测严格按照国标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所取得的原始结果告知企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均经过计量检定,贴有合格标识,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均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检验,现场操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