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利剑】擒住破坏耕地的黑手

17.08.2015  18:01

作者:枣庄市检察院 石青

滕州市检察院 满琪

 
(图片来自网络)

“我老汉种了一辈子的地,眼看着好端端的土地被破坏,我心疼呀,这都是造的什么孽呀!”滕州市东郭镇丛庄村李大爷哽咽地说。

滕州市东郭镇北部因砂石资源丰富,多年来多次发生非法盗采砂石行为,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春节过后,滕州市检察院派驻东郭检察室有针对性地对东郭镇北部各村进行下访巡访。3月底,检察室干警得知东郭镇丛庄村耕地存在私自挖砂情况,且面积较大,已涉嫌非法占用耕地,于是,他们立即与东郭镇国土资源所取得了联系。

东郭镇国土资源所回复,他们已经发现此类情况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因违法盗采人员利用夜间、节假日进行盗采,并在路口常年放哨,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故一直没有抓获大规模盗采人员。该所拟于近期进一步调查取证,对检察室通报的情况及时上报测绘,确定破坏耕地面积,形成案卷材料,报送公安机关。

4月上旬,东郭镇国土资源所在派出所和群众的协助下,在丛庄村抓获正在实施盗采、装运、毁地大型运输车辆六辆及崔某等当事人。经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地块中的10.00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4月下旬,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滕州市公安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但滕州市公安局认为崔某等人破坏的耕地数量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无法界定,不符合立案条件。


(图片来自网络)

无奈之下,东郭镇国土资源所将该情况向东郭检察室进行了反馈,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到检察室,希望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东郭检察室初步审查后认为,法律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就达到“数量较大”的立案标准,而丛庄村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耕地已达10.002亩,可以以该事实立案。此事的焦点是公安机关是否对丛庄村盗采砂破坏耕地事实的刑事立案,而不是崔某等人一次挖砂是否刑事立案或行政处罚。

检察室将此情况向滕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映,得到认同。侦查监督科接到案件材料后,就该案与滕州市公安局反复口头沟通立案无果后,遂于5月15日向滕州市公安局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滕州市公安局于5月18日将丛庄村盗采砂破坏耕地事件以非法占用耕地罪立案。

“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需要,习书记说过,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的保护耕地,该案的成功监督立案,既有力震慑了盗采沙石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更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东郭检察室主任郭庆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