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企业信用监管制度 违规企业将进入违法企业名单

15.09.2014  21:18

   中国山东网9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孙杰)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六个条例将正式实施。为了加强对违反条例企业的监管,山东省工商局建立了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企业,最严重可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对社会公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随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一起颁发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发生四种情形将会被列入名录:一是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在工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向维凯表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制度。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黑名单”对企业会产生严重影响,那么被列入“黑名单”企业能否进行补救?对此,向维凯解释说,《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催告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天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的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那些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向维凯表示,这些企业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权利保护,政府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为使企业信用得到修复,《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向维凯告诉记者,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目前已完成了企业公示信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报送并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公示、工商部门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等项目开发,确保在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新系统顺利完成《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各项工作任务。

  据了解,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山东)系统汇集了全省449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达10多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