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盗窃成“瘾” 写下盗窃笔录随时品味快感

01.06.2017  18:53
漫画/姚雯 - 山东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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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年来,徐曼丽已经三次因为同一个原因站在被告人席上,“我也不知道我为什么要偷,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盗窃,仅仅为了刺激

  

 

  漫画/姚雯  今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名“病理性盗窃”犯罪嫌疑人徐曼丽提起公诉。近十年来,家境不错的徐曼丽已经是第三次因为同一个原因站在被告人席上。“我也不知道我为什么要偷,就是总有奇怪的想法,控制不住自己。”无论是面对警方还是检察官、法官,徐曼丽都这样解释自己的盗窃动机。

  侦查过程中,警方特意将徐曼丽送到北京市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科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徐曼丽属于抑郁、“病理性盗窃”。“病理性盗窃”,即俗称的“盗窃癖”。“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家庭条件并不差,有的甚至还很有钱,但是却经常到商场或者超市偷东西,所偷的东西也不值钱,屡被抓又屡犯,这种人就是典型的病理性偷窃。”深圳市康宁医院心理科医师寇聪说。

  把每笔盗窃记在本子上

  20岁之前的徐曼丽一直是父母眼中的乖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她成绩优秀,从重点小学到重点高中再到知名大学,学业一帆风顺。徐曼丽的父母都是国企员工,家庭环境温馨,经济状况也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个“乖乖女”走上了盗窃之路?

  徐曼丽第一次偷东西是在上大学的时候。当时临近毕业,她在校外一家饰品店里看上一个小包。包的价格并不高,但她身上现金不够,那家店又不能刷卡,她有些舍不得,就在店里面徘徊许久,最后萌生了偷偷把包拿走的想法。当时她身上带着一个大包,就趁店里人多店主无暇顾及的机会,迅速把小包装进自己的大包里,然后径直往外走。那一刻,她紧张得心怦怦跳,脑子里一片空白。等她一路小跑进了学校,并确认店主没有追出来之后,她感受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刺激与愉悦。

  心有余悸的徐曼丽没有回寝室,而是带着她的“战利品”匆匆去到学校图书馆,捧起书假装镇定地看书,心里却一遍遍地回味刚刚体验到的快感。

  徐曼丽说:“那个小包直到毕业以后都没敢用,一直藏在寝室柜子里,因为怕被人认出来。”然而,偷东西上瘾的感觉驱使她继续寻找目标。她开始对附近的超市、小商店频频下手,专门偷店里的小包。当时,商店里的监控摄像没有像现在这样普及,在毕业前的几个月中,她至少偷了五六次,一次都没被发现。

  下手时的紧张刺激和得手后的成就感,让徐曼丽非常陶醉,但她不能跟人分享这种喜悦,只能找个安静的地方,把每次偷东西的经过记在一个笔记本上,以后就可以随时品味偷东西的快感。那个笔记本在她因盗窃第一次被抓后,被警方作为物证拿走了,她至今想起来还觉得很惋惜。

  十年后再次“发病”

  徐曼丽因盗窃被抓的事情很快被父母知道了,他们根本不相信自己的女儿会干这种事情,因为对女儿的要求,他们从来都是尽量满足,给女儿的零花钱也不少,哪里用得着去偷。但警方的各项证据都很扎实,徐曼丽也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2003年1月,徐曼丽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徐曼丽服完刑,父母找她商量,想让她出国学习,一来改变一下环境调整心情,二来作为海归比较容易找工作。徐曼丽选择去了日本。对于在日本的求学经历,徐曼丽并没有多谈,只是说:“三年时间,过得很孤独。”

  回国后,徐曼丽在一家外企找到一份翻译的工作,生活似乎进入正常轨道。然而,随着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加,徐曼丽感觉过得越来越不开心。此时,她旧病复发,开启了以盗窃同事财物为主的“减压”模式。

  2013年8月,在距离上次因盗窃被判刑十年之后,徐曼丽再次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我也知道偷东西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此时,已过而立之年的徐曼丽依旧过着单身生活,她说自己有自卑心理,曾经受到过不公平的待遇。但她也在供述中坦言:“我的这个行为也与自己自私有关,总希望不劳而获。”

  这次被判刑后,徐曼丽似乎彻底失去了重新在外找工作的自信。她开始在姐姐徐曼红的个人公司帮着干一些杂活。每天,姐姐开车带她一起上班。徐曼红发现,妹妹的精神状态时好时坏。有时会傻傻地坐在那发呆,像进入一种游离的状态,“眼神是空洞的,看着甚至让人觉得恐怖”。姐姐带她看过医生,医生给开了一些神经疾病类的抑制药,但心里敏感的徐曼丽有抵触情绪,经常故意不吃,家人也无可奈何。

  时间长了,姐妹俩难免会有争吵。就在2016年7月底徐曼丽盗窃案发前几天,姐姐无意中说的重话可能刺激到她,“为什么喜欢偷,你难道想在监狱待一辈子吗?”

  徐曼丽不语。

  “被抓后就不能再偷了”

  2016年7月29日,姐妹俩像往常一样早上7点多就来到公司上班。徐曼丽说要去美发店理发,于是自己打车到东城区建国门大街附近的一家理发店。理发店还没开始营业,她就漫无目的地走进一栋写字楼,乘坐电梯时随便按了第10层的按键。

  “我当时的脑子好像完全不由自己支配。”徐曼丽走出电梯,开始一层一层往下走。写字楼里每个公司的入口处都有电子门禁,当她走到一个长廊后发现有一家公司的员工正准备进门,就赶紧过去尾随。为避免受到怀疑,她还从自己包里拿出一张卡故意装出刷门禁的手势。

  成功进入这家公司后,她先去洗手间避开了之前进门的公司人员,然后再出来挨个开办公室的门,发现有个办公室门没锁。此时不到早上8点,员工还没上班。空无一人的办公室里有个小型摄影棚,徐曼丽看到里面的一台相机和几个镜头后,快速将其装进自己背着的双肩包。接着,她又拿走了一个拍摄时用的遮光罩。从摄影棚出来,看到一个工位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她也顺手装入包里。

  背着沉甸甸的一包“战利品”,徐曼丽边走边打了个车满意地离开了,若无其事地回到姐姐的公司上班。

  一个星期之后,警方在徐曼丽姐姐的公司里找到她。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徐曼丽没有惶恐,承认了盗窃事实。还没等民警开口问,她就坦白自己偷来的数码相机、镜头等物品都完好无损地放在办公室一个不常用的柜子里。这些物品经北京市东城区物价中心鉴定,总价值2万余元。

  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坦诚”,让民警感觉有些奇怪,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都会进行狡辩。仔细观察了徐曼丽到案后的精神状态,民警决定对她作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徐曼丽属于抑郁、“病理性”盗窃,盗窃时对自己的行为有识别能力,但控制能力降低,不过仍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实,徐曼丽心里一直存在罪恶感,她也知道盗窃是可耻的,可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尤其是在心情不好的时候,这是她能想到的最佳发泄途径。徐曼丽在违法犯罪与内心痛苦之间挣扎,有时甚至不担心被抓,“因为被抓后就不能再偷了”。

  “病理性盗窃”能否减免刑责

  徐曼丽盗窃案件因事实部分没有争议,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简易程序。2017年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徐曼丽在上次故意犯罪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如果不是亲眼看到监控视频中徐曼丽有条不紊的整个盗窃经过,大多数人肯定不会把这个形象气质俱佳的女性与盗窃联系在一起。”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范媛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无论是民警还是检察官都感觉徐曼丽可能是患了“一种病”,所以处理案件也格外谨慎。他们花了不少时间精力来鉴定徐曼丽的精神疾病问题,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得出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看,“病理性盗窃”案件有一些不同于一般盗窃案件的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正当的工作与稳定的收入,生活无忧,而且个别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当地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第二,犯罪嫌疑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见到他人物品时情不自禁想窃取,盗窃成瘾;第三,被盗物品多样,不仅有价值较高的物品,还包括一般的生活用品、衣物,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盗窃成功后不会使用或出卖窃得的物品,而是将物品摆放在一起欣赏。因此,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盗窃行为要低。

  那么,对这种特殊的盗窃,是否也可以作出特殊处理呢?据了解,类似于病理性盗窃,更为常见的是病理性醉酒。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任何意识,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故意饮酒后犯罪的,仍然构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武举认为,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病理性醉酒是否构成犯罪一直存在争议,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对于病理性盗窃,法律中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将病理性盗窃与普通盗窃行为一并认定为盗窃罪并无不妥。事实上,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寇聪认为,针对病理性盗窃的治疗办法,主要有心理治疗、厌恶疗法、注意力以及兴趣转移等。很多病理性盗窃患者会合并有抑郁症、强迫症的情况,使用抗抑郁药物控制住患者的抑郁情绪和强迫症状后,其盗窃欲望会相应地受到抑制。

  “病理性盗窃是否属于精神疾患,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不是一刀切的问题,而是需要司法人员因人而异地参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去判定。”张武举认为,对病理性盗窃的法律制裁,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文,尤其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鉴定程序,这样既能给这些“病患”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防止个别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追究。

  (文中徐曼丽、徐曼红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