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各式用工歧视案例:血型、星座榜上有名
中国山东网12月3日讯 (见习记者 马文文) 教育部统计,2014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到727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面对接近饱和的用工市场,不少求职学生反映,在求职过程中或多或少地经历过“用工歧视”。用工歧视问题由来已久,但近些年来日趋严峻,虽然已有多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陆续出台,但在现实生活中,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仍会遭遇到不少“奇葩”的用工要求,求职者性别、年龄、外貌、身材,甚至血型、星座都会成为求职过程中被拒的理由。
面试者述:各种奇葩的用工歧视
案例1:企业多半重男轻女★★★★
近年来,女性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性别、身高、相貌、婚育、酒量,都会成为女性就业的绊脚石。“我和男朋友同一个专业,七月份毕业后我们一起投的简历,但他接到的面试通知足足比我多了一倍,”大连艺术学院播音主持专业的小刘告诉记者,“很多单位只招男生,并且给出的基本工资也比女生要高出一些。”
通过走访调查,近六成公众认为女性求职时易受歧视,其中“已婚未育女性”和“大龄未婚女性”求职最易受歧视,“你有没有男朋友”、“计划什么时候生孩子”是女性求职者经常被提及的问题。
案例2:以外形定前途★★★
今年十月份,一条“清洁工论长相订薪酬”的新闻在网上流传,位于广东东莞的一处商场内,在工作量几近相等的情况下,年纪轻、外形好的清洁工月薪定为1800元,而其他人为1650元。此消息一出,用工过程中存在的“外貌歧视”话题一时引发热议。
一直以来,人们呼吁录用人才讲究能力而非外在相貌或身高, 但现实并非如此。身高和技术有什么关系?难道个子矮就要注定所有的机会都“矮人一等”吗?去年毕业的小李是某名牌大学会计学硕士,身高只有1.62米,虽然品学兼优,但外形成了他求职时无法迈过的门槛。小李告诉记者:“通常在递完简历后对方会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可等到约见面试时,单位就会隐晦地表示,公司里男性的身高是不能低于1.70米的。”
案例3:血型、星座也成入职绊脚石★★
除此之外,记者发现,血型甚至星座也能成为求职过程中被拒的理由。上周,济南某职业学院应届毕业生小孔和同学一起去济南高新区一家科技企业面试,面试后,人力资源负责人通知他们下周会进行复试,谁知刚到家又接到了不被录用的电话通知。后来谈起此事,一起面试并通过的同学小李告诉他:“八成是你的星座不合,听公司老员工这样和我说的,公司老总研究星座,十分不喜欢处女座。”
同样,刚刚面试完一家外企的小贾也遇到了类似的“难题”,让小贾费解的是,血型代表的性格特性也成为了一些外企衡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复试时HR第一个问题就是问的血型,原本以为获得心仪的职位十拿九稳,想不到最终却因自己的血型和用人单位要求的血型不一致而落选,”小贾哭笑不得,“HR还给我做了现场分析,如A型保守、谨小慎微;B型很有创造力,但喜欢妄想;O型爱创新,但虚荣;AB型人缘好,但是爱批评且缺乏决断性。
案例4:按院校定薪酬★★★
长久以来,企业“按院校定薪酬”是众人皆知的秘密。近期,新快报记者再次报道了这一行业潜规则:普通本科5000元,清华北大9000元。招人单位公然以学校区分起薪,被不少大学生吐槽“歧视”太严重,山东某高校毕业生小孟向记者倒了求职中的一肚子苦水。“视应聘者出身高校确定薪水标准,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名牌大学也会有平庸学生,普通高校同样能够培养优等生,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小孟说,“以今年清华大学理科录取分数线为例,山东是701分,江苏是404分 ,山东历年竞争压力都很大,这本身就不公平。”
企业:用工标准都是按企业自身岗位设定,并非歧视
对于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岗位限制条件,用人单位表示,很多岗位不仅需要考虑目前公司的需求,还必须顺应公司未来的发展,同时,根据员工学历、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未来的培养潜力给出不同的薪资,这也是企业制定薪资标准的惯例。
“标准是针对岗位本身的,并不涉及对求职者的歧视。”济南某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蒋小姐告诉记者,“比如,同样是在行政岗位上的应届毕业生,研究生比本科生的薪酬高一些,男生比女生薪酬高一些,这算是行业的薪资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潜规则吧。”位于济南高新区的一家食品公司人事负责人则表示,男性都有打拼一番事业的梦想,工作起来更有冲劲,但是大部分女性则更偏重于稳定、安逸。
“特别是一些服务类行业,比如前台、客户经理等这些岗位对外在条件必然会有要求,因为他们直接接触客户,形象气质佳的员工会给客户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济南某星级酒店市场部总监徐先生说。对于一些岗位中规定的男女性别问题,他表示:“一些岗位比如销售需要经常出差、与客户应酬,一个女孩子往往应付不过来,还要注意人身安全,所以公司基本上这个职位都招聘男性,而财务或行政类的工作都会招聘女性,因为女性会更细心一些。”
难题:虽有法律保护,但无法切实杜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个“等”字将各种歧视现象纳入,其中就包括疾病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形式歧视,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以性别、年龄、户籍这种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的身份、生理指标作为招聘员工的基本条件,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张路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用工歧视问题虽屡见不鲜,但除了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用工歧视外,很多企业的求职要求自称是针对岗位设定,因此很难判定为用工歧视。”她认为,虽然受理的用工歧视案件中也有企业因应聘员工是未婚未育女性而拒绝录用,因而受到法律处罚的例子,但想要彻底杜绝还是有很大难处,法律法规要想落到实处,需要的是政府部门的细化监督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