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 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9月20日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
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9月20日召开
本报济南9月11日讯 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1次主任会议,决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9月20日在济南召开。会上传达了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和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柏继民主持会议;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才利民,副主任温孚江、尹慧敏、于建成、宋远方,秘书长翟鲁宁出席会议。
会议研究了关于召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问题,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建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审议《山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书面印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该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审查《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和《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报告,
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审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这几项报告的初审意见;听取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山东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5年山东省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人事任免案;书面印发省政府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我省国有林场深化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等。
会议研究确定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