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8.05.2015  1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省体育局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体育科技的支撑作用,省体育局围绕备战两运、全民健身科技指导和社会转型期体育理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多方面的项目研究。局管项目将充分发挥导向作用,激发局系统科研创新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其他有效资源,聚焦训练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全民健身科技指导需求,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协同配合,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体育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科研攻关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政策引导(无资助)类项目三类。

  第四条  科技宣传教育处是项目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重点包括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项目承担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由科技宣传教育处依据全省中长期体育科技规划,向有关单位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编制周期(年度)项目指南,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招标。

  第六条  申报科研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一申报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中级以下人员申报须具有同行业2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二)申报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三)项目参加者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参与实际研究工作;

  (四)同一批次同一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本次局管项目中的1项;项目组前三位研究人员参研局管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组前五位研究人员参研局管项目不得超过3项;

  (五)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须具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报:

  (一)项目负责人在研其他科研项目超过2项。

  (二)承担上周期局管科研项目,应验收或结题而无正当理由未验收或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人须按照项目指南填写《山东省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技宣传教育处。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科技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点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须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

  (四)政策引导(无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完成该项目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的承诺;

  (五)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科技宣传教育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确定并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科技宣传教育处签订《山东省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宣传教育处联合有关单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体育局科研项目阶段检查报告书》。检查采取会议检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项目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

  (二)主要研究人员、技术合作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执行;技术应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预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三)项目匹配资金或其它事项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宣传教育处核准后执行。撤销的项目,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宣传教育处备案。项目结余经费由省体育局统一安排。对于无正当理由造成课题调整或撤销者,取消项目主要负责人下一批次的局管课题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范围

  (一)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在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与省体育局签订合同后,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省体育局核拨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项目经费应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费和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经营性活动等。

  1、项目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业务资料、检索、查新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4、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科目,由项目组按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编制预算,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决算,与其它验收材料一起报送省体育局科技宣传教育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的发展。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核批,所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的项目研究经费全部上缴省体育局,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省体育局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执行情况、成果应用、科技服务以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凡申请项目结题的研究成果须经“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重合率不得超过20%,方可申请结题。

  (一)科研攻关项目结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能通过:

  1、在所研究领域取得实际进展,能真正为所服务对象运动队、运动员等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一定效果;

  2、参加会议评审,经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

  (二)社科项目结题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方能通过: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2、通过《山东体育科技》编辑部外聘专家的稿件初审。

  (三)政策引导(无资助)类项目须满足下列条件方能通过:

  1、属科研攻关类项目同(一);

  2、属社科类项目同(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和《财务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报科技宣传教育处:

  (一)经审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研究工作报告;

  (三)研究成果报告;

  (四)主要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复议或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体育局科技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