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10、Z11 省局审批的药包材补充申请
一、项目名称:省局审批的药包材补充申请
二、许可内容:
(一)改变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
(二)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包材生产场地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许可内容(一)中改变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每个药包材注册证收费50元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本项目申请表《药包材补充申请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fda.gov.cn,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写、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电子文件(*.RVT)申请表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含电子版)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资料二套:
许可项目(一)应提供:
(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变更前后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
件,变更前后的产权应合法、明晰,同时提供药包材注册证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证明资料;如为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应提供相关部门关于生产企业实际地址未变更的证明;
许可项目(二)为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应提供:
(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质量自检报告书原件;
(3)变更后的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5要求的资料顺序编号,按资料项目编号单独装订成册,并按顺序装入档案袋。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清晰。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及其联系人姓名、电话和地址,研究机构名称、主要试验者(需本人签字)、试验参加者、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封面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报送2套完整申报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其中1套在作出许可决定后返还申请人,各袋均应包含1份《药包材补充申请表》。
5.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当是有效的、真实的、完整的。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包材补充申请表》
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
申请人应认真对照填表说明和国家局要求填写,各项均应当填写,不得缺项、漏项,如果某一项无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纸质申请表须加盖申请人骑缝章,法人代表手签字、签署日期。申请表应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省局电子版;
2.其他申报资料要求参见本《申办须知》第六项
特别提示:请认真研读《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和附件,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并按照其要求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资料整理工作。
八、申办流程:
申请→省局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以受理→省局审查并作出决定→省局受理中心送达决定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包材补充申请。
(二)决定:省局收到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后,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包材补充申请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三)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省局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省局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批。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相同。
(《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1、本《申办须知》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注册检验、申请人补正资料以及因根据申请人要求推迟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
2、注:需进行现场考核或检验的申请,工作程序和时限也将发生变更。
17:53 04.09.2014 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