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推进省属国企混改 科技创投类企业可员工持股
3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进行解读。除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需要保持国有全资的省属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稳妥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山东将积极推进国有资本证券化、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稳妥实施员工持股、推动国有资本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在起草《意见》时,作为配套工作,首批选择了58户省管企业(名单详见省国资委网站)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并设立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上市
充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公众公司。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首发、重组等方式,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鼓励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整合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协同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整体上市。
鼓励已完成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整体上市的公司,向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施股权激励。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改革
按照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选择引入投资者。产业类企业,优先选择引入与企业产业布局、发展战略相匹配,产品有较强关联度,具有行业领先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者;资本运营类企业,优先选择引入拥有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战略投资者。
鼓励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及保险资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主权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按照市场规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
混改企业允许业务骨干入股
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出资入股;允许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创投或投资类新上项目、新设企业可以实行员工持股;允许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员工持股。
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员工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代持等方式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股权。员工个人可以直接出资入股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员工持股的具体意见将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合理设置国有股权比例
根据省属国有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合理设置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持国有全资;二、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粮食、石油天然气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企业实行国有全资或控股;三、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装备制造、金融、石油天然气网络等原则上实行国有控股。四、其它省属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
依法保障中小股东权利
各股东依法、依章程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各股东经充分协商,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和决议通过的比例,可就公司章程修改、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项约定中小股东的特别表决权。适当增加中小股东董事、监事席位,探索推行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董事限制表决权等制度。
建立信息公开和质询制度。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将企业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全体股东公开,对股东提出的质询事项及时答复。
建立容错和责任追究机制
探索实行国有资本优先股制度,在保障优先股股东基本权利基础上,对具有一定优势的其他股东让渡部分决策管理权力。探索改制企业根据资产体量和合作方出资规模的大小,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设置为优先股。
允许拥有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合理的分期出资等方式,提前介入经营;支持投资者通过附带购买股权的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建立容错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鼓励探索,鼓励创新,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决策、实施有关改革措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给予充分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