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构建省属文化企业国资监管新框架,财政厅获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16.11.2015  10:02

  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定,构建了山东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总体框架。

  长期以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山东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全省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一级企业共46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166户,资产总额达411亿元。此次办法出台,首次明确了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构建了加强山东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的根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产权登记办法等一系列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的专项制度。

  办法规定,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省文资管理理事会是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综合协调机构,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作为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的成员部门和省级文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工作。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文化企业发展方向、文化导向、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审查把关、业绩考核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在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层面,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关系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文化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文化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文化企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范围;文化企业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文化企业重大投资、重大融资、发行债券、重大关联交易、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资产评估、提供大额担保、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等,将依法依规纳入省文资监管的管理范围。需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审查决定的,要按规定报批后办理。省属文化企业境外投资须经省文资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