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有了科技成果“自主权”

29.10.2015  13:05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相关情况。(齐鲁网记者 张雯婷 摄)

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齐鲁网记者 张雯婷 摄)

齐鲁网10月28日讯 (记者 张雯婷 韩薇)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等介绍《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相关情况。据了解,山东将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拥有成果“自主权”,转移转化收入将全部留归单位。

科技成果转化 单位享有处置权

窦玉明表示,高校、科研院所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集聚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不断提高,但相关管理制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形势、新要求。

据介绍,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的奖励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要进行价值评估,部分科技成果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较大,一些好的项目难以被发现等。

根据《意见》,今年起,山东在全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改革,本着“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松绑加力。

改革后,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

成果交易、作价入股价格须公示

意见》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有优先处置权。

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仍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分配方案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此外,允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意见》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高校、科研院所要将其余部分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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