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山东等16省市可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

03.05.2016  11:51

近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省(市)。去年7月1日,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首批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次增加了第二批10个省(市)试点,分别为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

今年5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上述16个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指定银行的全国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

需满足两个条件

据了解,并非所有的跨省交通违法都能在异地缴纳交通罚款,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被处罚的驾驶人必须是异地驾驶人,即被处罚的驾驶人所持有的驾照的发证机关,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不是同一省市。以重庆为例,异地驾驶人的意思就是非重庆籍驾驶员,不论开的是哪个省市牌照的轿车,在重庆地区被处罚。

其次,必须是民警现场执法后裁决的罚款,不适用于电子监控违法记录,以及民警在车辆上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通俗地说,民警现场开了罚单,并让驾驶员当场签字确认了的,就是现场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