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7月6日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1日郭树清省长签署省政府第291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的定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办法》对水文管理体制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对水文测站的分类分级管理、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与调整程序和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程序、具体要求、基本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针对水文服务涉及领域、水文监测范围越来越广的实际,《办法》对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内容作出规定的同时,还相应增加了水生态要素、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水土流失状况监测的内容,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相关依据。在此基础上,《办法》对水情预警和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洪水预报以及水资源公报的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资料。为此,《办法》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同时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和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办法》还对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保管及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推动和保障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办法》规定了几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了水文事业经费来源,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设施,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对水文监测设施保护以及水文测站的迁移程序、补救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列明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四是对影响水文监测的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
关于法律责任,该《办法》依据《水文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危害水文设施安全或者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