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改革路线图明确

30.08.2015  21:46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从2016年省级预算编制入手,深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使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意见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界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功能。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通过省本级支出安排,并实施直接管理。委托市县行使的省级事权,省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相关经费。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履行本级事权存在财力缺口的,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逐步取消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零散补助项目;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省级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属于省级和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

意见明确,结合中央补助,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提高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力争2017年达到65%左右。今后省级因财政体制调整新增的财力,以及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收回闲置结转资金形成的可用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重点向革命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要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新设省级专项资金。研究制定推进省级科技、教育、农业、扶贫、医疗卫生、农村公益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整合统筹方案,减少项目数量,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能。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年底结转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以上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实施条件变化、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实施的项目,予以取消;对结余结转规模较大或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延续性项目,压减资金规模。通过从紧控制专项,确保2016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比上年只减不增。

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管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安排专项资金。2016-2017年,省级每年新增的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府引导基金规模。

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资金配套政策。除按规定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外,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对属于市县事权的事项,主要由市县统筹推进,必要时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引导支持,不再安排配套补助资金。

意见强调,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支出结构,重点用于全省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集中保障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建设,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资金落实。逐步提高省级基建投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比重,确保2017年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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