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广受社会关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财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设立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多年来,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很多相关方面的改革尚不到位,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支出边界不清、结构固化、项目较多、分配零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方面,成为全国共性的难题。
去年以来,为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难题逐个破解,成效不断显现。结合2014年省级预算编制,按照“压减一批、结合一批、整合一批、调整一批、下放一批、并入一批”的思路,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由243项减少到99项,压减近六成,有效解决了专项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的问题;创新管理方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领域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为,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纳入信用负面清单,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以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予以限制,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
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如何让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理念和措施长效化、常态化,从根本上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成为关键。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管理办法》,从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预算编制执行、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管理监督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程序和行为规范,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现依法理财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依据。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体上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改革的决策部署,体现了新《预算法》的规定要求,主要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突破和创新:
一是大力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点任务。结合《管理办法》印发,省政府对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改革资金分配使用方式、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等四个关键问题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2015年预算省级保留的专项资金规模统一压减10%,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应当实行整合;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需省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文件依据。对现有投向竞争性领域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逐项甄别、分类处置、尽快退出,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三是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为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进简政放权,增强市县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并要求各级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只能用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投向具有竞争性的企业或产业;对用于全省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扩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范围,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是构建专项资金动态管理机制。为解决专项资金结构固化、只增不减等问题,《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设立、退出等作出严格规定。一方面,严把“入口”, 严格新设专项资金条件,规定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另一方面,畅通“出口”,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设立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需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同时,为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确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在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外部监督,加快构建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新型管理体系。一是强化人大和政协监督。要求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省人代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二是积极推行绩效评价。要求加快建立差别化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问责,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三是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求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预算法》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省财政资金管理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