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规范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程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5日
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与报批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科学指导和引导风景名胜区发展,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指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在省政府批准设立2年内应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之前,应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以确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等基本内容。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和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同时具有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称号或管理范围有重叠的,其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编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第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内容,作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框架和依据。
第十条 县(市)、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逐级组织规划纲要初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果文件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述。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政府正式行文报省政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果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材料。
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应将市政府申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审的文件、规划编制合同、规划成果、专家评审意见、规划公示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省人民政府交办文件和有关规划材料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修改,不能采纳的,应做出必要的说明。
对具备评审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并在规划评审之日起3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有关专家再次对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编制要求的,代省政府起草批复文件并送省直有关部门会签,然后送省政府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重大事项进行修改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应逐级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修改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内容修改,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应逐级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修改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内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并将10套正式规划成果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盖公章,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督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成果要求
2、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成果要求
3、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果文件格式
附件1:
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纲要成果要求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作为下一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框架和依据,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规划纲要主要内容
包括文字说明及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
(一)根据景观资源品位类型及分布,原则划定风景名胜区的界线,并初步评价风景资源,划分景观类型。
(二)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及发展目标,拟定规划指导思想。
(三)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分区结构及布局。
(四)拟定风景保护及培育规划。
(五)初步估算风景名胜区环境容量及旅游规模。
(六)原则确定旅游接待设施规模及布局。
(七)原则确定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八)原则确定风景区内的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布局。
(九)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分期发展计划。
二、规划纲要文字说明
(一)简述风景名胜区自然、历史、社会经济及资源分布状况。
(二)将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初步分类和评价。
(三)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
(四)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及发展目标。
(五)拟定规划指导思想及期限。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及培育规划。
(七)提出风景名胜区分区结构及布局设想。
(八)初步估算风景名胜区环境容量及旅游规模。
(九)对旅游接待设施规模及布局、居民社会调控提出原则性规划意见。
(十)初步确定风景名胜区内重大的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布局构想。
(十一)提出制定和实施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十二)其他重要内容。
三、规划纲要图纸
(一)现状图(包括综合现状图)。
(二)景源评价与现状分析图。
(三)地理位置和区域分析图。。
(四)规划设计总图。
(五)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图。
(六)旅游设施配套规划图。
(七)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图。
(八)道路交通规划图。
(九)其他重要图纸。
附件2:
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报批文件成果要求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每部分汇编成一册。
一、规划文本
(一)规划文本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行动指南,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控制性规定。
(二)规划文本条文内容体现规划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语言应凝练、准确、逻辑性强。
(三)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2、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3、风景资源评价结论。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并按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明确分类。
4、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5、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的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
6、保护培育规划。应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7、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8、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
9、游览设施规划。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10、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11、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12、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的要求。
13、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14、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15、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布、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16、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二、规划说明书
(一)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二)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三)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四)编制的规划属于重新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重新编制规划的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五)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对规划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六)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七)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八)规划纲要、规划文本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三、规划图纸
(一)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者空间位置,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内容与规划内容应当分别表示。
(二)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三)规划图纸的图例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保持一致。
(四)规划图纸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地形图。
(五)规划图纸必须包括至少以下12项:综合现状图、景源评价与现状分析、规划设计总图、地理位置或区域分析、风景游赏规划、旅游设施配套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风景保护培育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近期发展规划。
其余图纸可根据规划需要另行增加。
四、基础资料
(一)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
(二)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三)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要求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附件3:
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文件格式
一、 规划文本
(一)采用A4版,装订成册。
(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
(一)采用A4版,装订成册。
(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
(一)采用A3打印,折叠装订成A4大小的图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图纸”,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 基础资料汇编
采用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其他要求
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