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

24.11.2015  13:40

  11月23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不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只允许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目前我市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验示范类幼儿园400元/生、月
  一类幼儿园300元/生、月
  二类幼儿园260元/生、月
  三类幼儿园200元/生、月
  对实行差额财政拨款和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差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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