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种子识别及购买使用维权常识
一、什么是良种?
生产上应用的良种是指具备优良种性的优质种子,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优良品种,即经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植物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表现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对于主要农作物如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等作物的品种,在购买时注意选用通过国家或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
二是指优良的种子,即种子质量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如:玉米种子质量国家标准:纯度要达到96%以上,水分13%以下,发芽率85%以上,净度98%以上;小麦种子质量国家标准:纯度要达到99%以上,水分13%以下,发芽率85%以上,净度98%以上。
二、法律法规对假、劣种子是如何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假种子是指: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是指: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是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三、怎样从种子包装识别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12项内容。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如果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标注不明确,建议农民朋友不要购买该种子。
四、购买种子应注意哪些事项?
1.到合法种子经营单位购买种子。合法经营单位应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书、工商营业执照,购买种子后向经营单位索要正式发票,并妥善保存包装物。
2.注意检查种子包装是否规范,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合格种子其外包装都比较正规、规范,不存在粗制滥造现象;种子标签内容包括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审批文号。
3.购种时应先对种子的光泽、饱满、纯度以及霉变情况逐项检查,有疑问的要及时查询。
4.注意种子的生产日期,避免购买过期种子。陈年种子其发芽率远达不到生产要求,所以最好购买新种子。
5.要求售种者讲明所购种子生产特征及栽培技术。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说明。
特意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后,最好留上一点种子。万一购买、使用了假劣种子,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投诉时,留下的种子在投诉、索赔时将是非常关键的物证。
五、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劣种子应该怎么办?
农民朋友如果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劣种子,首先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31-66676355、56、57)。也可以委托山东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确定该种子是否是假劣种子(联系电话:0531-81608111)。
六、发现假劣种子应向哪些部门举报投诉?
农民朋友如发现假劣种子及违法种子案件应及时向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31-66676355、56、57)。
七、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农民购买种子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按《种子法》规定,因农作物种子在质量上存在瑕疵或缺陷,致使种子使用者因此遭受损失时,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九、解决种子纠纷的五种途径。
当农民朋友将所购的种子种入大田后,发现田间出苗率过低、植株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不符、田间杂株率较高等问题影响产量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
1.协商。农民持销售凭证和保存完好的种子包装袋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由种子经营者对农民的损失进行赔偿。经营者向农民赔偿后,再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2.调解。当农民对协商解决的结果不满意或不愿意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应由调解人制作调解协议书。
3.行政申诉。当农民对协商、调解结果不满意或不愿意协商、调解时,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投诉,请求对种子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仲裁。农民和经营者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仲裁的程序是: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裁决。
5.诉讼。农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十、种子质量纠纷的认定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了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同行专家进行现场鉴定,认定纠纷责任,出具现场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确因光照、高温、高湿、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或栽培条件、环境差异、人为因素等造成发芽率低、徒长、提早开花、品质下降、减产等情况,均属于非种子质量事故。
来源: 济南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