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原副县长石汝强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15年

19.11.2014  13:12

  11月18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石汝强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汝强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汝强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间内石汝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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