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坏林木种质资源最高将被罚5万元

30.06.2016  00:32

   中国山东网6月29日讯 (记者 张敏敏) 多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片面追求绿化效果的影响,林木种质资源被侵占、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记者从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7月1日起将实行的《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也就是说,种子、果实、树根、树苗及大树本身都属于林木种质资源,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说上述行为违法,是不允许的。

  山东在立法过程中也根据《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为了严格保护重要的林木种质资源,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同时对于确需采集或采伐的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办法》规定: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木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针对禁止行为《办法》还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敏敏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