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解择校热难题 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13.04.2018  13:47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支持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并首次将幼儿园招生工作统筹纳入基础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范围,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不得通过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教育部“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工作要求,《通知》提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小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支持他们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通知》中提出的所有学校既包括公办学校也包括民办学校。不能通过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学生既包括不能组织统一笔试选拔学生也包括不能通过面试、谈话、考察等变相考试方式来选拔学生,更不能把竞赛成绩、考级证明、培训经历等作为入学门槛。

    之所以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既是落实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政策的要求,也是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有效举措。

     破解义务教育“择校热”难题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解决“择校热”问题,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中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2018年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工作取得决定性成效。

    为解决好这一问题,《通知》坚持标本兼职原则,一方面提出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起始年级严格按标准班额(小学45人,中学50人)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另一方面提出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学校建设,保障学位供给;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推进学区制办学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等,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难题。

     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 逐步取消独生子女中考加分项目

    我省在规范完善普通高中考试招生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首先,积极稳妥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我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意见要求,《通知》提出积极推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招生录取模式,要求2018年按照新方案录取的市,及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提出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实现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其次,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针对招生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市要加强对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大规模学校招生规模,继续完善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省教育厅将对学校执行招生计划、跨地域招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进一步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原则上安排在中考后进行,严格控制比例;要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第三,加强考试管理。为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研制考试试题,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试卷命题、运送、保管和阅卷等环节工作,强化考务人员的职责和培训,严肃考风考纪。

    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我省中考改革意见,《通知》提出从2015年入学的初一学生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电脑制作、科技发明类等加分项目。另外,由于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各地关于独生子女加分的政策不再符合目前的工作实际,因此提出,各地要适应人口政策变化,逐步取消独生子女中考加分项目,由于独生子女加分政策由各市自行制定,我省没有统一要求,取消的时间、方法由各市制定。

     加强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 严防变相“掐尖”选生源

    近年来,我省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就,涌现了一大批办学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好学校。但仍存在个别民办中小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跨市违规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因此,《通知》一是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实行免试入学,支持报名人数多的随机派位招生;二是提出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对于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省教育厅将积极协调有关市对接,做好服务、协调、指导工作,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三是加强违规违纪处罚力度,明确提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首次将幼儿园招生工作统筹纳入

    《通知》主要包括规范幼儿园招生、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规范完善普通高中考试招生、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和加强组织保障等五部分内容。与往年招生入学工作相比,有六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首次将幼儿园招生工作统筹纳入基础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行免试入学,对推进“阳光招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突出了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三是在指导各地中考改革的基础上,对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行为、加分政策和跨市招生协作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四是结合工作实际,对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入园提出了更高要求;五是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六是对多项招生入学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落实。

    近年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决策部署,先后实施了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历史欠帐多,学前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体系中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受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叠加影响,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将更加凸显。《通知》首次将幼儿园招生工作统筹纳入基础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范围,目的就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教育的需要。

    规范幼儿园招生,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探索推进划片招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招生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普通中小学要遵守“十项严禁”纪律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十项严禁”包括:①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②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③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④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⑤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⑥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⑨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⑩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附:

    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解决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探索推进划片招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招生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一)全面实行免试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支持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二)推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县(市、区)建立统一的网络招生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对适龄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进行摸底,掌握入学需求人数,做好工作准备。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弹性学区和多校划片招生, 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各县(市、区)应至少在招生工作开始前2周,将辖区内所有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服务电话等通过简章、网站、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做到家喻户晓。7月底前,各市教育局汇总后报送我厅,我厅统一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与公办学校同步,严禁提前招生。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要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市要开展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摸底排查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对失学辍学儿童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我厅。

    三、规范完善普通高中考试招生

    (一)积极稳妥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招生录取模式,各市根据本市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8年按照新方案录取的市,要及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学校招生工作自主权,结合特色高中、学科基地建设,逐步实现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各市要完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根据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核定的办学规模和严格控制大班额要求确定每所学校具体招生计划,并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厅。根据教育部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3000人以上的大规模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完善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除国家和省里批准举办的实验班外,严禁跨市招生,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严格控制比例。各市要严格按计划招生,录取后将结果(含录取学校代码、名称、办学地点,学生学籍号、姓名、身份证号)于8月底前报我厅,我厅进行比对核实,重点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跨地域招生情况。各市要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从2015年入学的初一学生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电脑制作、科技发明类等加分项目。适应人口政策变化,逐步取消独生子女中考加分项目,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三)加强考试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中考考试内容范围,研制招生考试试题,切实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引导发展素质教育。要完善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认真做好试卷命题、运送、保管和阅卷等环节工作,确保试题试卷安全、阅卷评分客观公正。要细化考务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加强考场巡视巡查,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及时处置和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四)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将民办高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市依法依规核准本市范围内跨市招生学校的招生资质,于6月20日前,核准汇总学校分市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招生宣传等报送我厅,我厅协调有关市对接后实施。

    四、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入园

    (一)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扶贫“323”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

    (二)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实行“零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入园)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招生录取、义务教育入学和学前教育入园政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协调办理入学(入园)手续。

    五、建立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审慎制定工作办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向社会告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

    (二)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各地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推进学区制办学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着力解决当前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三)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我省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新入学一年级新生和幼儿园新入园儿童, 学校、幼儿园应于10月底前完成学籍注册,主管教育部门要于年底前完成确认工作,2019年1月1日起,管理系统关闭新生学籍注册功能。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各市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2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将国家和省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9月底前各市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