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省图书馆:
现将《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
2014年12月12日
社会力量兴办 “ 尼山书院 ”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拓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等化和标准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尼山书院”,并促进其规范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尼山书院”,是指内设在全省各级图书馆,或依托有关社会公益阵地,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国学知识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专业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尼山书院”的建设和服务,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整合资源、节俭实用的原则,充分体现“尼山书院”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第二章 “ 尼山书院 ” 建设和服务主要内容
第四条 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在建设和服务上参照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尼山书院”的标准进行。
第五条 在设施布局上,做到“六个一”。即社会兴办的“尼山书院”都有一个统一标牌,一尊孔子像或孔子挂像,一个国学讲堂,一个道德展室或展板,一个国学经典阅览室或阅览区,一个文化体验室或活动区。
第六条 在活动内容上,主要有“五个板块”。
1、经典诵读,广泛开展群众性经典阅读活动。
2、国学普及,延请专家学者开办国学知识讲座,普及国学知识。
3、礼乐教化。通过各种形式普及雅乐和礼仪知识,进行礼仪教育。
4、道德实践。举办道德模范人物讲座、先贤英模人物展览等。
5、情趣培养。广泛开展琴棋书画和传统民间艺术传承活动。
第七条 社会力量兴办和建设“尼山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利用现有设施,整合既有资源,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进行设施布局和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会力量兴办 “ 尼山书院 ” 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经认定的社会力量所办“尼山书院”,可以使用公共文化系统“尼山书院”的标牌、标识,以及其他有关形象标志。
第九条 经认定的社会力量所办“尼山书院”,可以免费共享公共文化系统“尼山书院”建设和整合的数字资源、信息资源。
第十条 文化部门对社会力量所办“尼山书院”,在志愿者服务、专家授课、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提供辅导服务和支持。
第十一条 文化部门在开展“尼山书院”有关评比表彰、申报项目(课题、论文)参加评奖、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公共文化系统和社会力量建设的“尼山书院”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文化系统和社会力量建设的“尼山书院”相互交流合作,加强信息沟通,使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健康、规范、繁荣发展。
第十三条 在组建“尼山书院”联盟时,将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一并纳入。
第四章 社会力量兴办 “ 尼山书院 ” 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尼山书院”,应接受所在地文化部门管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每半年通过所属地文化部门向省尼山书院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应对广大群众免费服务,有固定的开放时间,节假日对外开放。
第十六条 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书院的安全。如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等突发事件需关闭书院或关闭部分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应及时向公众公告。
第十七条 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将各种基本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具备条件的,应为个人、企事业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八条 应设立公示制度。在书院内醒目位置和官方网站向公众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应通过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栏及各种现代化通信手段,宣传“尼山书院”,扩大其影响,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第五章 社会力量兴办 “ 尼山书院 ” 的申报和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尼山书院”,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对于发展公益文化事业高度重视,社会责任感较强,近年来在公益文化事业方面成效显著;
4、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省尼山书院秘书处联合组成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少而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尼山书院”的认定,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文化部门提交兴办“尼山书院”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尼山书院”建设和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等。市级文化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报单位的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省尼山书院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2、通过初审认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由省尼山书院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3、通过材料初审和实地评审的单位,经省尼山书院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拟命名“尼山书院”单位在省尼山书院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尼山书院命名为“社会力量办‘尼山书院’”,并予以颁牌。
第六章 对社会力量兴办 “ 尼山书院 ” 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尼山书院受省文化厅委托,负责对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的管理。由省里命名的“尼山书院”,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尼山书院报送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尼山书院以直接考察和委托有关市尼山书院考察的方式,定期开展对命名“尼山书院”的督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警示:
1、连续两次未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
2、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服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因管理和服务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于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任务不积极、不到位,影响全省“尼山书院”总体工作部署的;
5、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命名:
1、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连续受到2次警示的;
2、对群众进行收费服务的;
3、违反规定,将书院变相作为服务会所进行营利的;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服务活动两年以上的;
5、因管理和服务不当,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