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明起实施 临时救助制度弥补空白

31.10.2014  09:53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明起实施

    临时救助制度弥补空白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出现的暂时

困难,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施制度性救助

    □ 本报记者 贾瑞君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经过近五个月的努力,数易其稿,《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如何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办法》对原有的救助政策进行了改革创新?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如何申请社会救助?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副厅长周云平。

筑起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办法》共14章91条,创新和突破之处很多。”周云平告诉记者,这是我省首次构筑起“8 1 3”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也是首次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办法》构筑起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力量参与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以核对机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3项措施为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周云平介绍,今后,我省将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经济困难家庭群体结构,其中包括约22万多特困供养对象,约300万低保对象,以及可以享受专项救助的广大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将不断扩大。

外来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救助

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将弥补我省社会救助的一个空白。”周云平介绍,此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出现的暂时困难,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施制度性救助。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加速,大量农村群众涌入城镇。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很多已经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困难农村群众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救助。对此,《办法》规定:社会救助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打破户籍限制和城乡分割,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一是允许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二是允许在城镇居住的非农业、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和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经济状况核对破解认定难

近年来,个别地方的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对社会救助制度造成损害。记者采访获悉,由于在家庭财产状况统计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不仅使得救助对象难确定,也为关系保、人情保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为此,《办法》提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周云平认为,这将为高效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条件。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助、漏助、骗助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了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建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窗口,确保困难家庭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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