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会组织审批制度改革 四类协会直接登记
19.07.2017 23:01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实施意见》提出,相关部门要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体制,明确审查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说,今后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将实行直接登记。“它们都是我们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对象,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记者了解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
除四类直接登记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外,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要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全省性社会团体一般由法人单位发起。活动地域跨设区的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李光杰说,协会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记者 孙杰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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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2017 23:01
我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7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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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