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将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

22.12.2015  16:47

齐鲁网 12月22日讯 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山东将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包括村居协商制度、社区协商制度、楼宇小区协商制度;以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 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对发展基层协商民主作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

我省是全国较早探索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省份,山东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基层单位数量多,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广泛开展起来,确实需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指导意见,动员和指导各地一起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意见》山东将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包括村居协商制度、社区协商制度、楼宇小区协商制度;以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一是建立村(居)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社区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

三是建立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明确不同层次的协商程序

利用QQ群、微信群等拓宽协商渠道

意见》要求,山东要明确不同层次的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形式。协商形式主要有3大类:一是村(居)民协商,可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组织协商。二是社区协商,可采取社区协商会、议事会、联席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协商。三是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可采取楼宇协商会、小区协商会、业主协商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协商。

此外,还将逐步拓宽协商渠道,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意见》还强调,要强化保障措施。各级财政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附:山东不同层次的协商程序

村(居)协商的一般程序: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

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社区党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

楼宇(小组、小区)协商的一般程序: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提出协商议题;向楼宇(小组、小区)内居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楼宇(小组、小区)内居民反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