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福利房老二交的钱 四兄弟为争房闹上法庭
02.01.2015 12:20
本文来源: 半岛网
争执 母亲再立遗嘱,推翻过去想法
李大明(化名)是日照市莒县某单位职工,1996年,在单位集资建房之前,李大明突发心脏病去世。但单位为了照顾其妻子及4个孩子,仍将他的购房名额予以保留。一个月后,李大明次子李强(化名)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预交房款4万元,收据上显示的姓名为李大明,并注明“李强代交”。
1997年,李大明之妻王艳(化名)到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契约,约定的购房款为24287 . 16元。房产建成后,由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于李大明名下,由李强一家居住至今,王艳亦随李强共同生活。
2001年,王艳到莒县公证处立遗嘱一份:自己去世后,房子涉及自己的产权部分的,由次子李强继承。但是10年后的2011年,王艳又到公证处立遗嘱一份,称10年前立的遗嘱内容作废,房产涉及自己的部分,由4个儿子共同继承。此后不久,王艳去世。她的四个孩子为了这套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其中主要矛盾是次子李强和其他三兄弟的争执。
审理 房子判给老二,但需补兄弟12万
自家兄弟同自己争房子,李强觉得委屈。他觉得当初是他交的全部房款,母亲又一直与他一起生活,房子理所当然归自己,母亲毫无征兆地突然思想大转弯,全盘推翻10年前所立遗嘱,这里面应有蹊跷。而李强的兄弟们则认为,老二(李强)当初只花了很少的钱,房子本来就不在他名下,父母不在了,这房子应归大家共有。
法庭上,李强提供了莒县人民医院的影像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文件显示母亲于2011年3月23日接受了颅脑MR平扫,存在右侧放射冠区脑梗塞等病症,以此李强认为母亲立第二份公证遗嘱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该份遗嘱应为无效。
对此,承办法官则称,“我们去公证处查看了王艳在立遗嘱的全部录像,并与当时的公证员沟通,发现王艳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表达流畅。因此,莒县法院并没有采信李强提供的这份证据。”2013年,经鉴定,这套房产价格已达到36万余元。
近日,莒县法院判决房子产权归李强所有,李强同时给予其他三兄弟每人4万余元的补偿款。
说法 老二交的钱视为母亲对其欠的债
对于该案,法官分析说,该楼房属李大明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在李大明去世后,李大明所在单位基于对其家属的照顾,将李大明的分房名额予以保留,因此,该楼房应认定为李大明之妻王艳的个人财产。基于房改房的政策福利性和受益主体的特定性,在李大明所在单位没有作出特定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李强向该单位交纳购房款,不能代表双方即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涉案楼房属王艳的遗产,而非李强的个人财产。这是该房产不能断为李强独有的主要根据。
“本案中,李强向父亲所在单位交纳的购房款应当视为王艳为购买涉案楼房对儿子李强所负担的债务,在分割遗产前在总的遗产价值中扣除。”法官介绍,考虑到李强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王艳遗产时,本着既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酌情对李强多分。再有,考虑到涉案楼房长期由李强居住使用,以由李强所有为宜,对于其余三人所占的遗产份额,李强应给予现金补偿。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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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01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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