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以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即将补发

19.12.2016  10:36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8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49号)两个文件,对企业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以前老工人分别调整增加基本离退休待遇。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8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49号)两个文件,对企业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以前老工人分别调整增加基本离退休待遇。

  据了解,2016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提高。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以前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以前老工人退休待遇。调整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根据省里文件规定,争取在本月25日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以前老工人发放当月离退休待遇的同时将补发的待遇一并发放到位。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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