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创新体系与种业投资基金
国际种业集中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种业公司并购、竞争的结果,在此过程中金融体系与资本运作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例如,美国种子公司Monsanto(孟山都)就是通过资本运作对本土及其他国际市场相关公司兼并和收购而逐步成长为全球最大的种子销售商的。自1982年Monsanto兼并美国本土种子企业Jacob Hartz之后,以化工为主业的孟山都公司进入了美国的种业领域,通过对生物技术的投资与20世纪90年代在国内外对种子企业的系列并购,2004年该公司成为全球销售量第一的种子企业,其销售额为22.77亿美元。2010年,孟山都销售收入105亿美元,其中种子及生物技术专利业务76亿美元,除草剂业务29亿美元。通过20多年的技术投入与资本运作,Monsanto成长为全球最大的转基因种子销售商。目前,美国共有种子公司500多家,其中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陶氏等跨国公司占领了美国市场的75%以上。
种子处于农业的前端,是农业的命脉,美、日等发达国家均将其列入国家战略。2000年全球十大种子公司中还没有日本公司,而2004年日本则有2家公司名列其中,其余则为美国4家、德国2家、法国1家、瑞士1家。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国际农业发展趋势日益集中,发达国家在种业投资与并购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2013年,全球种业市场市场规模为426亿美元,中国以90.34亿美元占其总规模的21.19%,成为仅次美国的第2大国际种业市场,但是,这个重要的市场大部分被外资所控制。目前,中国外资种业公司虽然只有76家,但却控制了中国市场70%的种子来源。以蔬菜为例,“洋种子”占据50%以上的市场份额,获取了80%以上的利润。跨国种业巨头主要的渗透方式是凭借其雄厚的产业资本与中国企业合资,由最早的控制销售端,逐步演变成从新品种研发、繁育到种子生产、销售的整条产业链。如何振兴国家种业,已经成为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大问题,因此,国家科技部2012年提出了再造中国种业创新体系的战略任务,2013年3月在深圳前海发起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及园区联盟投资基金,2014年9月成立了首支国家种业创新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合约汇集社会资本服务中国种业创新,为中国的种业发展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中国种业发展停滞的金融根源
中国种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与我国农业科技原创能力、组织方式以及金融体系高度相关,而金融体系则又是农业科技创新与种业组织演变的重要约束条件。新种子的培育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等特点,至于那些具有原创意义的农业科技重大突破则更需要长期的科研积累。培育一个农作物新品种通常需要七八年时间,培育一个果树品种则需要十七八年时间。而我国现有的农业科研投资体系所关注的是项目的短期成效,缺乏项目的长期运行的制度安排。现有的经费制度设计中,国家财政拨款主要安排在共性技术的研究上,缺乏对具体创新项目的支持,导致我国科研成果与种业生产需求严重脱节,90%的种业研究成果发挥不了作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其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流动性资产,不能为创新性农业技术开发与研究提供金融支持。所以,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难以支持企业形成新型的种业创新体系。
首先,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所遵循的稳健性管理原则与种业开发与创新的高风险相矛盾。我国银行聚集了大量的可贷资金,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力军。据统计,每年我国企业所需资金的95%来自于银行贷款,不到5%来自于股票市场,而来自于投资基金的不到1%。这种不合理的融资结构不但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了整个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更严重制约了一些有良好发展前景但缺乏资金的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的发展。我国种业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之后,逐步脱离计划经济时的运作机制,改制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但在这10多年中却没有使种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产学研严重脱节,导致种业的自生能力与创新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1)企业原始资本积累尚未完成,难以成立自己的研发系统与技术创新部门;(2)科研院的科研方向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科研成果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银行对国内的种子企业以及种业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放贷风险的评估很高,其资产规模与资产质量不符合银行的稳健性经营原则。
其次,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追逐下,银行不愿意贷款给种业公司,引发了银行对种业公司的惜贷行为。我国种业公司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甚至为小微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少,竞争力不强。种业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其自有的技术品牌,因此,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种子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种子企业必须不断研发培育新品种,保持技术领先。在现有的6296家国内种子公司中,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仅为几十家。我国银行体系不能为国内的种子公司的研发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导致国内种子企业缺乏竞争力,并因此缺乏对其他企业的并购能力,以至于国内种子企业难以做大做强。在现有的6296家种子企业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59家,3000万元以上的也只有445家,其市场呈现为典型的“多、小、散”结构,种子企业基本上为小微企业。银行是理性的经济实体,其信贷决策是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作出的,经验中发现,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平均成本比贷款给大企业的成本要高,而综合收益较少,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现象。据测算,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成本,平均大于大企业的5倍左右。因此,作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中国种业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有其内在的制度根源。
第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种业企业信息难以进行标准化生产、交易与传递,导致贷款缔约成本高企。我国种业的入市的门槛比较低,现有大小不等的各类种子公司有6200多家,绝大多数属于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的信息随着实施主体、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变化,极具个性化,无法明码表标示,达不到银行体系对贷款人信息处理的标准化要求。在信贷合约的缔结过程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而对贷款人信息的搜寻、处理、识别是其缔约的基础。在信贷缔约过程中,银行会对借款人提供的标准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从而获得关于借款人信誉、经营能力等诸方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决策;还可以采用信用评分的手段,通过数理统计和信息技术,对贷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计量分析后作出决策。其中,公司财务报表、市场交易记录和各种分析报告都是编码的,并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程度、会计方法标准化等手段,提高这些信息的可获得性与流动性,从而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但是,以中小企业与小微企业为载体的国内种子企业却不能对银行提供以明码表示的信息流,从而使银行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增加,导致其缔约成本高企,并产生了银行对种业企业的惜贷行为,使我国种业企业难以通过金融体系实现企业之间的并购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种业投资基金与种业创新体系的内在联系
产业集中度低,企业实力弱,难以抗衡跨国种业巨头是我国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真实写照。据统计,全球排名前20的跨国种业公司拥有世界90%的育种技术和75%的种子贸易额,而我国无一家种业公司位列其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均是具有强大研发能力的企业,科技研发对种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率达到80%。纵观国际种业巨头的成功经验,关键有以下几点:(1)强大的研发实力和巨额的经费投入;(2)种子产业集中度不断扩大,科技研发集成度不断增强;(3)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行业内大企业为主导的科研组织体系。特别是对种业创新主体的投融资体系,是其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内在基因。
2011年之前,中国种子公司有8000多家,注册资金在3000万以上的种子公司只有200多家,国内前10强种子公司占国内种子市场份额不足10%。2011年出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提高种业的进入门槛,全国种子企业从8700多家降到6296家,减少了28.7%,同时企业的结构也在优化。6296家企业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是59家,而之前只有32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445家,而之前只有324家。但是“多、小、散”、产业集中度低的格局依旧没有改变[3]。而美国前20强种子公司基本上占据了国内市场份额的70%左右。例如孟山都、杜邦等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迅速进入国际种子市场,并占据了市场的有利地位,实现了产业内的优胜劣汰,使国际种子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提高我国种业的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关键是要创新种业的投融资体系,介于我国银行体系在种业创新过程中的制度缺陷,种业投资基金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最适应我国种业发展的合约设计与制度安排。
首先,种业投资基金是为成长性种子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金融合约安排,为种业价值链的延伸提供金融支持。在“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上,各交易主体通过不断地讨价还价之后所达成的金融合约。从合约的内容来看,种业投资基金运用现代信托关系机制,通过发行基金券的方式集中投资分散的资金,并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种业龙头企业或具有市场潜力的种业创新科研项目,促进种子企业的规模化经营,降低了种业企业家行为的成本,提高了企业家对未来的预期,从而给投资者以较稳定的回报。
其次,创新驱动的内在机制是企业家行为选择,而企业家精神转变为企业家行为,需要以种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在现代经济体系中,金融不但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企业家赖以在经济体系中内生成长的重要条件,没有低成本运行的金融体系,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农民创业成本势必非常高昂,我国种子产业的结构演变也将失去了内在动力。种业投资基金以股权合约的方式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为种业的企业家行为提供了金融支持,降低了企业家行为的交易费用,构建了种业结构演变的微观基础。
第三,种业投资基金不但给种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还通过合约将种子公司稀缺的人力资本配置到企业,使之成为企业内在发展的源泉。跨国种业公司对中国种业市场的渗透,造成中国植物遗产资源的流失与本土研发人才的流失,使得我国种业企业中的创新型人才短缺,从而导致我国种子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能力与商业模式创新能力。种业投资基金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种业发展的窘境,种业投资基金的一般合伙人通常由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管理从业经验的业界精英组成,具有很强的“企业家素质”,种子企业可以利用他们长期积累起来的管理经验、知识专长和商业网络资源帮助种业企业规范内部管理与财务结构,设计明确的盈利模式与发展战略。此外,在此过程中,种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种业中的优秀企业家通过基金团队的辅导挖掘出来,并通过上市对其企业家能力进行定价,激励种业体系中的创新等企业家行为。
第四,种业投资基金为种业创新与种业结构升级提供资金与人力资本的支持,从而提高种业的国际竞争力奠定基础。种业投资基金在作为直接投资工具,能够为成长性较好的种子企业注入资金支持,以实现社会资金向创新资本的转化;种业投资基金是一种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的投融资机构,对国内外种业的发展及其技术创新有着较为敏感的触觉和准确的判断,并拥有将高科技项目市场化的专业和实力。此外,种业投资基金对促进我国种业结构升级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种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支持可以改善企业的资产素质,实现增量调节,为具有成长性的种子企业提供资产重组与弥补资金缺口的机会;另一方面,种业投资基金能够通过在市场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促进优胜劣汰,实现存量调节,并推进种业规模结构的优化。
我国种业结构整体呈现为“多、散、小”,产业集中度低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创新能力与创新机制,国际上的种业巨头在其发展过程中表面上是通过战略兼并、重组等方式壮大的,其实质是由于它们拥有一个创新体系,通过对种源的收集、种业的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而生产出新的种子产品。因此,要提高我国的种业竞争能力,需要形成自己的种子投资基金与种业创新体系。
三、种业投资基金与国家种业创新基金的历史使命
为了提高种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须从整个产业链着眼,对我国种业的投融资体系进行顶层设计,通过资金投入与项目扶持以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的龙头种子企业。为此,国家发改委于2012启动了生物育种能力建设和产业化专项,共投资3.36亿元,主要资助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15%、研发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并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的有一定培育前途的41家种子企业。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但是,却不一定能够达到壮大种子企业、提高种业国际竞争力的预期目的。因此,我国于2013年3月与2014年9月分别成立了“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与“国家种业创新基金”,形成了“1(现代种业发展基金)+1(国家种业创新基金)+M(区域性、专业性基金)”为主体的种业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基本构架。
鉴于我国已有的金融体系不能为我国种业的创新体系提供金融支持,新的种业金融创新体系应该如何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呢?基金合约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可以实现金融对种业创新的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是国内第一支具有政府背景、市场化运作的种业基金,该基金存续期10年,首期规模15亿元,通过基金公司与新投资人设立子基金、原股东增资等方式向社会私募50亿-8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金融资本与专家型的人力资本的分工合作,通过金融合约整合在种业产业领域,形成新型的种业产业资本,是新型的种业投资金融体系不同于传统金融体系的根本原因。种业投资基金成立之后,由业内专家负责搜寻与接洽合适的收购目标。一般来说,如果市场集中度较低、存在后续收购目标、产品纯正升级空间、存在经济规模时可以考虑行业的横向整合;与上游或下游产业关联度较高、与上下游谈判能力较强、存在后续收购目标、存在协同效应时,可以考虑行业之间的纵向整合。一旦锁定了收购目标,则由基金负责谈判和完成收购,最后,由基金与业内专家一起完成收购后的整合工作,并带领整合后的企业集团走向新的辉煌。
要整合我国现有的种业产业链,80个亿的产业基金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基金利用杠杆收购的方法将银行资金动员起来,通过杠杆收购合约撬动起银行资金,使之成为种业并购的资金来源。所谓杠杆收购是指基金收购目标公司所用的资金只有部分来自于基金投资者,其他部分通过并购贷款、商业本票以及高收益债券等债权合约来筹措,在典型的杠杆收购中债务融资额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我国许多种业企业的财务结构适宜于杠杆收购:(1)具有稳定而充足的现金流;(2)拥有良好的经营前景与升值空间;(3)种业企业的负债率特别是长期负债率较低。因此,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可以通过私募以基金的基金与杠杆收购的方式,为国内种业的发展聚集金融资源,加速我国种业产业链的整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难以为投资企业提供创新激励。
提高我国种业创新能力,关键是要能够设计出市场对种业创新行为的定价机制,对具有创新能力与创新行为的企业家准确定价。从事社会实践的个体,通过经验积累与学习多多少少形成了一定的企业家能力,但是要将企业家能力转变为企业家行为,一方面需要一个对企业家行为定价的机制,另一方面则需要一个能够降低企业家行为的金融体系。而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种业创新基金基本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从而使之形成了种业创新的内在机制。国家种业创新基金2014年9月由深圳园区联盟及园区联盟母基金发起,联合隆平高科、敦煌种业、北大荒垦丰等种业上市公司、河南等地方政府与若干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首期总认缴额为5.15亿元。该基金以股权合约投资于农作物商业化育种、种苗快繁、动物种业、林木花卉种子企业和农作物、畜禽、花卉、水产以及珍贵苗木等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能够降低这些企业与项目中从业人员的企业家行为成本,从而激发这些从业人员的企业家行为。
由于种业投资属于长线投资,回报期大约需要20年,社会资金的退出机制成为其投资体制的关键点。国家种业创新基金需为进入该领域的社会资本构建资本退出机制,解决种业科技创新链条中的资金对接问题,从而为社会资金进入种业投资领域提供一条进出通道。在基金合约期间,有限合伙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缺少足够的资金来兑现自己的投资承诺或者其他原因而希望撤资时,一般合伙人将协助其在市场上将其权益售出。因此,一个发达的股权交易市场是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种业创新基金的健康运行有利于股权交易市场的发育成长。由此可见,国家种业创新基金的历史任务是通过种业创新体系再造,建立新的托管机制,加速种业的产业化,从而提高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