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部门应做生产安全“守望者”

22.07.2015  10:10

  编者按

  种业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监管体系。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从简化管理环节、强化全程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等方面着手,推动简政放权,完善监管体系,在业界引发关注。根据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本期我们将聚焦“两证合一”、“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焦点问题。

  近年来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但无法回避的是,以蔬菜为主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不容乐观。由于监管缺失,在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领域,侵权制假、缺乏诚信的“破窗效应”突出。在生产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率远高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并且由于是经济作物,一些蔬菜种子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远重于大田作物。怎么办?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缺失,管理部门需当好“守望者”。

  因此,本次《种子法》修订提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既是重大变化,也是亮点。其一,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创新以及保护农民的角度看,作物无所谓“主要”与“非主要”。主要农作物种子会引发生产事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同样也会;主要农作物品种创新需要保护,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创新也需要保护。只管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明显存在缺陷的。其二,从品种审定改革的角度,本次修订把审定作物从28个降为5个,同时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施登记管理,进行有效衔接,在审定作物中又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是对品种审定改革积极、稳健的推进,改革方向不言而喻。

  然而,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将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繁多,如何确定登记作物目录是难题。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未加管理和保护,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资源普遍共有,这些共有的品种资源又由谁来登记?在推进登记工作上,有几点想法:

  第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登记作物品种应突出重点、分批确定,首先把从审定品种中退出的作物品种列入登记目录;再把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种子经营风险较大的作物列入;以后把生产面积相对较大,与群众生活密切,在国际上竞争优势明显的作物品种逐步列入。

  第二,抓住核心,化繁为简。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品种信息,以便于市场监管。坚持申请者对备案信息负责的原则,登记信息应以申请者提供品种相关信息(含DUS)和标准样品为主,登记受理后只需对标准样品进行快速DNA检测比对,不再增加其他审核,包括指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检测数据,避免形成“类审定”,也不能把登记和品种权保护纠缠在一起。

  第三,搭建平台,强化服务。相关职能机构应当推动搭建平台,为企业提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抗性、经济性状测试服务,由企业自愿参加,市场化操作,解决企业自身鉴定测试能力不足问题。

  第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且面临以前未遇到的新问题,各级职能机构配合十分关键,尤其是部、省两级要无缝对接、融为整体,才能推进登记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作者系江苏省种子管理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