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利用不能“搭便车”
随着现代育种技术体系的复杂化和高端化,育种创新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而且需要巨额的财力物力投入,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的基本制度保障。只有严格保障相关当事人对其创新成果的权利,减少成果使用中的“搭便车”行为,“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才能对科技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激励,促进创新。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化配置科技资源的制度基石。通过法制化让成果流转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增强成果转化结果的可控性和可期性,也才有利于减少知识及信息传播、使用中的利益矛盾,促进成果的公开、转化和应用。现在种业界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不高,创新主体以科研单位为主,科企之间缺乏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流转机制和价值实现机制,“拿来主义”思想普遍,崇尚创新、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文化氛围还未形成。不仅如此,偷盗繁殖材料、修饰性育种改造等假冒侵犯品种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干扰,品种权人很难调查举证和行事自己的权利,侵权成本较低,维权成本较高。品种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能力依然度不够,受行政执法能力的限制,加之对于品种权侵权的查处措施比较单一,处理力度较轻,不足以有效遏制当前较为严重的品种权侵权行为。
对此,急需破除制约育种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种子法》修订为契机,提高立法阶位,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种业制度体系的基本制度,完善品种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制度,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根据品种权侵权容易,维权举证难的特点,建立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强侵权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强化种业行政执法的同时,完善品种假冒、侵权认定标准,规范各级种子执法部门办案程序,明确办案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监督机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杜绝行业不正之风,保障种业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此外,还要加强司法衔接,加强品种权综合执法,健全维权援助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将品种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做为种业禁业处罚依据。疏通种业科技成果流转和价值实现通道,通过培育专业人才队伍,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种业知识产权流转,创新种业科企结合机制。改革种业知识产权的收益、处置权,给科技人员更多的自主权和收益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和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
(作者为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