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公告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山东省齐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2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一般经营项目:批发:消杀用品。(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法定代表人:张鉴;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13%。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517598.99元,销项税额17005410.10元,进项税额15970178.56元,已缴增值税791456.72元。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37806232.07元,销项税额23272037.99元,进项税额21653544.32元,已缴增值税2890513.42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
1、2008年8月收取连云港正大晴天医药有限公司现金返利1300元,收取山东海州医药有限公司现金返利2700元;2008年9月收取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现金返利10856.40元;2008年10月收取山东鲁抗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现金返利550元;2008年12月收取山东海州医药有限公司现金返利3500元、收取山东立宏药品有限公司现金返利2160元、收取济南鑫康弘医药有限公司现金返利2600元。
2、2009年1月收取连云港正大晴天医药有限公司现金返利1790.16元,2009年2月收取山东特立尔医药有限公司现金返利500元,2009年3月收取山东立宏药品有限公司现金返利3250元、收取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现金返利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2008年应补增值税3598.54元,2009年应补增值税979.34元。以上共应补增值税4577.88元。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以上应补缴增值税4577.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查补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对查补税款处1倍的罚款计4577.88 元。
四、案件执行情况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上缴入库。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