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7.01.2018 17:54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条款执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17.01.2018 17:5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18年第2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相关背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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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