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14年第14号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3日
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等法定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
除上述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公民拟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4个档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
“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裁量基准》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裁量基准》中所称“逾期”,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未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不作为引用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自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
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
类型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一、违反税务登记类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每逾期1日可处1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
一、税务登记类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每逾期1日可处1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一般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较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批文以外的虚假证明资料,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1000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较重 | 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批文,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严重 | 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的手段,并造成税款流失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每逾期1日可处1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较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较重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情节较重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严重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每逾期1日可处1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一、税务登记类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类 | 二、违反账薄、凭证管理类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情节轻微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
二、账簿凭证 | 一般 |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二、账簿凭证 | 严重 | 责令限期届满后拒不改正的;或擅自损坏、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二、账簿凭证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1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情节轻微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一般 |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二、账簿凭证 | 严重 | 责令限期届满后拒不改正的;或擅自损坏、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11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未超过5份且票面税额累计未超过2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较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5份以上未超过50份的且票面税额累计未超过2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税累计在20万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12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主动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 |
二、账簿凭证 | 一般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二、账簿凭证 | 严重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三、违反发票管理类 | 1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14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超过10份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10份以上的。 | 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100份以上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15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16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17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18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下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超过2本的。 | 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超过10本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19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0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1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不超过100份的。 |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100份以上的。 | 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100份以上,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2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3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4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情节一般的。 | 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情节较重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5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情节一般的。 | 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情节较重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6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情节一般的。 | 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情节较重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27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28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29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30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31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一般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32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一般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33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情节一般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情节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发票管理 | 34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较重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票管理 | 严重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四、违反纳税申报类 | 3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
四、申报管理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可处2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四、申报管理 | 严重 | 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36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较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未超过5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37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较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严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38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申报管理 | 严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五、违反税款征收类 | 39 |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0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1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2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或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一般 | 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阻挠、抗拒税务机关执行,情节严重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4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税款虽追回,但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阻碍、不予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造成应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5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6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7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属于经营行为但担保金额在未超过5万元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5万元以上未超过10万元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8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49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未超过10万元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未超过100万元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税款征收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六、税务检查 | 六、违反税务机关检查类 | 5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配合检查,且未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0元罚款。 |
六、税务检查 | 一般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配合检查,但已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 | 可处20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六、税务检查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提供资料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税务检查 | 51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 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配合检查,且未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 | 可处最高不超过2000元罚款。 | |
六、税务检查 | 一般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配合检查,但已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 | 可处20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六、税务检查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提供资料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其他 | 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类 | 5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其他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未超过50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其他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