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保护“走出去” 企业不被双重征税
中国山东网5月18日讯 (记者 张敏敏 王永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国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法律政策,大都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之中,其中税收协定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支持保护力度最大。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税收协定在保护跨国投资者利益、推动跨国投资经营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亚介绍,税收协定对主要通过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规定税收抵免、规定无差别待遇、规定相互协商程序四个方面,对我国企业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提供帮助和支持。
税收协定通过设定限制税率、规定免税项目、常设机构构成等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境外税收成本。
李亚举例说,税收协定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的征税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都是按照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可能发生不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的问题。某“走出去”企业2014年向其位于A国的子公司出租设备取得租赁费时,A国按其国内法税率征了税,没有执行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限制税率。经企业申请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对方同意执行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此案涉及税款2000万美元。
“税收协定还通过规定税收抵免等方式来消除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双重征税问题。”李亚说,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仅限于从我国企业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对我国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的比例,税收协定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许多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低于20%。这样,就能让更多的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得到抵免,从而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负。
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的企业或其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东道国相同情况下的居民企业,不应受到歧视性的税收待遇。如果“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纳税税率比其居民企业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通过规定无差别待遇来保障“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受到公正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税收协定通过规定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的税收争议。
李亚强调,“走出去”企业如果在东道国遇到被双重征税等税收方面的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相互协商的申请,经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磋商处理。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了数家“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涉税争议,涉及税款近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