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散布谣言或追刑责

18.01.2017  11:03

  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

  据了解,该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或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环保部门将严格落实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预案》规定,在事件分级方面,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记者了解到,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等7种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其中,“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Ⅲ级)预警。另外,蓝色(Ⅳ级)预警为“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为正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人员在接到任务时将尽快了解多项情况,相关信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或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请示上级批准后,由省厅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预案》中明确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具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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