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法官详解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01.05.2015 11:48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目的和内容?会对老百姓打官司造成什么影响?山东高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成武向大众网记者详细解读了立案登记制改革。
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张成武介绍说,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法院仅对起诉形式进行核对,当事人无障碍行使诉权
张成武告诉大众网记者,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审查制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条件不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初始案件适用立案登记制度,山东高院开通12368热线
张成武说,立案登记制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也就是常说的“一审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有关意见、规定,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当事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予登记立案。
山东高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暂行办法》,规范、细化了立案登记的各项流程,统一设计了《起诉(自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收取诉讼材料清单》等法律文书的样本。省法院还在全国首家律师网上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配合立案登记制实施,逐步开展了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调整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功能布局,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印制便民服务手册;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
推行“诉讼风险五笔帐”,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张成武介绍说,立案登记制实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肯定会大幅增加,面临的工作压力会更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对矛盾纠纷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和审判实现定纷止争,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权利救济,满足群众需求。
目前,山东高院正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沂源县人民法院“诉讼风险五笔帐”的做法,就是根据所诉事项和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通过和群众细算亲情、信誉、时间、经济、风险“五笔账”,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使当事人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决方式中,充分行使选择权,恰当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这样更有利于尽快实现权利救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山东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行使权利不能“任性”
张成武说,全省法院将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程序和各项规定,对于到法院起诉、自诉、申请的当事人,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也将为当事人及时释明,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当事人首先要弄清楚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当事人起诉、自诉应当提供齐全完备的诉状材料。当事人决定起诉前,一定要了解立案登记制中起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权益。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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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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