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鼓励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工资

02.12.2016  16:39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通过《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并对工资集体协商作了规范性安排。

针对职工方协商代表“不敢谈”的问题,山东省的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参加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部分企业信息不公开,导致职工方难以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不利于职工方提出合理诉求的情况,山东省的条例详细列举了企业方应当向职工方提供的开展协商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解决了职工方开展协商缺乏有效信息数据支撑的问题。

为了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山东省自1995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建立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已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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