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新常态,展现新作为

28.02.2015  18:59

立足新常态,展现新作为


--垦利县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机制纪实


  近年来,垦利县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依法行使人大职权、强化工作监督、等方面,健全完善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保证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扎实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再当“摆设”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县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询问和咨询的含义内容、目的要求、程序要求、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包括了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变更调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县级财政决算;县政府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借贷;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县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调整方案等16个方面内容。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出台将为我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提供制度规范和操作依据。


  询问和质询不再是“口头承诺”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今年,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对询问和咨询的含义内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工作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询问议题一般围绕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专项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一府两院”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质询案主要围绕违反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不按要求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条件解决而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以及社会反映较为强烈,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改进等情况。办法的出台,将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询问和质询提供制度规范和操作依据,同时也标志着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工作评议成了“监督常态”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评议作为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形式。围绕增强部门工作效能,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被服务对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对工作评议的目的、原则、主体、对象、评议内容、方法步骤、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工作评议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本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接受监督情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情况以及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工作评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写出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向“一府两院”和县人大代表通报,向被评议部门反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被评议为“差”、整改情况满意度票决为“不满意”的部门单位,视情作出处理意见。工作评议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一府两院”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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