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公布用法规全面保障水文事业发展

31.08.2015  10:37

  10月1日起,山东水文将在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得到法律规范。《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山东水文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山东水文工作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应急与动态监测能力不足、预警预报不够迅速、监测环境保护不到位、行业管理薄弱等实际问题,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水文条例》,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1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办法》是依据《水文条例》,结合水文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要求,制定出台的。 

  《办法》在对水量、水质等基本监测内容作出规定的同时,还相应增加了水生态要素、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水土流失状况监测的内容,以此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相关依据。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对水情预警和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洪水预报以及水资源公报的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资料。《办法》明确了“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同时还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和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水文监测资料的整编、存储、保管和加工以及公开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还在保障措施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水文事业经费来源,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设施;对水文监测设施保护以及水文测站的迁移程序、补救措施进行规定;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列明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对影响水文监测的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危害水文设施安全或者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新  董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