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将调整12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纪检干部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出台《郴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12类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将及时调整,推进纪检监察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加大整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力度,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界定调整范围。该《暂行办法》所称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是指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现任职务不相适应,或因工作失职失误、个人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干部。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干部。
明确调整情形。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1)政治纪律意识淡薄,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或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2)组织纪律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组织原则、程序和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纪律审查纪律,在信访举报或案件办理等执纪过程中,越级批办、催办或为被调查对象帮着讲情、通风报信等干预有关单位案件查处,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故意拖延执行调查工作;(4)违反保密纪律,在信访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随意泄露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的;(5)在工作中担当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6)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九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7)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寻求特殊照顾,造成不良影响的;(8)违反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该报告的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9)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10)道德品质败坏,沾染不良习气,个人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11)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身体状况较差,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担负现职工作;(12)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情形的。
规范调整程序。认定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四步程序进行:第一步是建议提名。市纪委根据收到的相关建议,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干部调整建议名单;第二步是调查核实。市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向本人反馈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第三步是研究决定。市纪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经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决定或提出调整意见;第四步是调整实施。根据纪委常委会决定或意见,由纪委组织部门或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严明调整纪律。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调离纪检监察机关、降职(级)、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服从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