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信用体系建设:对4类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重点包括四类行为: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鲁政发〔2015〕2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的推动作用。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2018年底前,全省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建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2020年底前,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我省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资源。
2、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不断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枢纽作用,为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使用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建立健全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山东”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山东”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将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5、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科学制定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确立的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红黑名单信息要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使用,并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其中,涉及企业的名单信息,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发布。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6、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厚道鲁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表扬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级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山东”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7、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8、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9、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0、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重点包括四类行为: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11、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职务任用、岗位聘用、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失信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
12、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信用山东”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
13、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14、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15、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
16、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下,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17、实施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动。鼓励各地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确定的诚信典型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18、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国家发布的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规建设。
19、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20、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不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1、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出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2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3、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积极开展“厚道鲁商”倡树行动,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载体,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四、保障措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25、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26、加强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定期将本级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惩戒案例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据山东省发改委网站、大众日报·山东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