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开展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通过调查摸底、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执行标准,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遏制了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但是从近期督查情况看,一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企业方面,主要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企业认识不足,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工厂设计、施工和工艺、设备选择不合理,作业现场通风、防火、防爆、除尘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够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不强、没有制定专项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辨识不全面,监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设置不足,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佩戴不规范;企业培训教育不到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有关粉尘防爆内容的教育,从业人员对《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五条规定》)还不熟悉;有的企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场所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私自增设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杂物随意摆放阻挡应急通道,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现象;有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职业健康工作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档案,没有组织全部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未开展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等。监管方面,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对本地区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基本情况不完全掌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个别地方执法的力度和覆盖面不够,今年以来未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的地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没有按照“网格化”、“实名制”要求,逐一落实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责任,存在监管漏洞。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五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全国多次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特别是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粉尘爆炸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触及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时发生的爆炸现象。存在金属粉尘、煤炭粉尘、粮食粉尘、饲料粉尘、农副产品粉尘、林产品粉尘、合成材料粉尘等企业的作业场所,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发生粉尘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作为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行业主管及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深化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五条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将《五条规定》及其条文释义迅速传达到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粉尘爆炸危险企业。要结合实际,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学习《五条规定》的内容涵义,掌握粉尘防爆有关标准规范,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水平。要将《五条规定》及其条文释义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认定辅导教材和考试大纲,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举办专题培训,使其知道管什么、查什么和怎么管、怎么查。要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掌握《五条规定》内容要求及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条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建立并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责任制,制订和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要突出粉尘的清扫和收集管理制度、防火防潮制度、粉尘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粉尘监测制度等。督促企业对粉尘场所进行危险辨识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配齐通风、除尘、防火、防爆、防雷等设施、设备,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杜绝产生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同时要加强除尘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危险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粉尘作业安全操作要点(详见附件1),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要根据本企业粉尘作业特点,制订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有效、科学、安全施救。
四、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粉尘爆炸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自查自纠,或采取市场化服务方式,聘请安全中介机构或专家帮助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做到应查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粉尘危害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全面落实到位。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的要坚决处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五、全面开展粉尘危害的源头治理。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健全粉尘危害全员防治责任体系,建立并落实粉尘危害项目申报等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源头控制,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采用有利于防治粉尘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粉尘危害预评价、粉尘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粉尘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做到粉尘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强化对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检测工作。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检测工作,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科学可靠的检测方案,严格按照职业卫生和粉尘防爆检测标准、规范要求布点采样,做到应检必检。要督促企业增加投入,配齐配全检测设备,建立实时监测系统,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粉尘等有毒有害及爆炸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及时掌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确保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安全及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相关检测数据档案。要指导企业将检测结果及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出国家标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加大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本辖区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粉尘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等制度,切实提升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详见附件2),定期对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对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及时整改,形成执法闭环;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对整改不力的,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八、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主要分布在机械、轻工、纺织、化工、建材、烟草、煤炭、粮食、林业、海洋渔业等行业,粉尘作业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监管还涉及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卫生、人社等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行业、本领域粉尘防爆工作。要综合治理粉尘防爆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要大力推进“科技兴安”,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可靠性,增强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各市要把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粉尘爆炸危险企业。
附件:1. 粉尘作业安全操作要点.docx
2.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局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