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2014-2015年粮食仓储设施第一批(55万吨)项目建设的补充通知
鲁发改经贸〔2014〕14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粮食仓储设施第一批(400亿斤)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24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安排部署了我省各市仓储建设任务(鲁发改经贸〔2014〕1154号),目前各市上报了初步方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做好与地方增产增储挂钩400亿斤仓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4〕3066号),就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实施程序。按照国家最新要求,针对各市初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
本次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新建、扩建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以过去所建的仓储设施和已修复的“危仓老库”相抵。禁止对已无粮源,规划已要求迁建的项目进行扩建和新建。申报的项目应具备成熟的建设条件,已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备案(核准)等各项前期手续,已开工建设或能确保2015年初开工建设;但已基本建成的项目,特别是2014年年内已竣工的项目不得申报。
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单个项目标准化储备仓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5万吨,收纳仓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每个项目安排的补助数量,原则上储备仓不低于1万吨,收纳仓不低于0.5万吨(主要包括分配仓容1万吨以上的市,其他市按照分配仓容数量补助)。核定建设任务低于1万吨的市,原则上只能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只能在储备仓或收纳仓中选择一种仓型。
二、规划布局
各市要按照要求,在“粮安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框架内,紧密结合本地区粮食收纳、储备等实际需求,充分考虑粮食增产、地方储备增加以及产粮大户、农业合作社快速增长等因素带来的收储格局变化,统筹规划标准化储备仓与收纳仓建设规模和布局,做好地方新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与“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中央企业粮库建设项目布局的衔接,确保粮食收储能力均衡,有效缓解粮食收储压力,促进加工、物流、仓储企业紧密结合发展。要优先支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建设中心粮库,加快推进地方储备粮规模存放,集中管理。
三、建设标准
各市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粮食储备仓、收纳仓技术要点》(国家将另行下发)以及《山东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技术指南》进行设计和建设,并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仓型。收纳仓宜优先采用钢屋面平房仓、双T板屋面平房仓等,宜选配必要的储粮技术和装备。标准化储备仓应达到规定的配置标准,并按照我省所处的第四储粮生态区特点,配备“四合一”或在其基础上升级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应低于6米,设计仓容按存放小麦计算。要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新建项目必须配备业务管理系统,并具有库存粮食识别代码自动生成功能。
各类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气密、通风和隔热等技术措施,并合理配置储粮工艺及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定比例的基于物联网等新技术的高标准储备仓,积极推广应用近几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确保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按时上报项目。请各市于2015年1月底前上报请示文件,包括拟安排项目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手续等内容。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核(备案)、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程序。
(二)建立协调机制。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已被列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工程清单,各市务必按重大工程的要求进行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快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积极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减免相关建设审批费用,加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备案(核准)等前期手续,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并发挥作用。
(三)联合作出承诺。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务必于2015年1月底前,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报送建仓项目的请示文件,附拟安排项目清单,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手续等内容,并就建仓规模、管理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承诺(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及时下达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将对各市上报的承诺及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国家上报有关建设项目,待国家批复后,及时分解下达或转发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备案。各市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和企业。
(五)按月调度报告。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重大工程建设按月调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4〕2898号)文件要求,按月逐个项目进行调度,请各市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具体报表样式见附件。
(六)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将加强专项稽察和监督检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按照承诺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并采取核减或暂停安排该地区中央投资补助等处罚措施。
附件:1、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承诺书.doc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