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及其标准品和对照品的购买审批

25.11.2014  17:25

  一、项目名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及其标准品和对照品的购买审批

  二、许可内容:本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教学机构和科研单位购买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审批

  三、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申请文件;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转报意见;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领用、安全管理制度;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设备、安全设施一览表;

  5.实验步骤及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数量的计算过程;

  6.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法资质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使用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签收(1日)→SDFDA审核决定(10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签收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日签收。

  (二)审核和决定

  SDFDA在收到市局转报的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核,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审批。经审核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有效期一年。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