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纠纷化解成功率连续两年达98.3%以上

22.09.2018  18:45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自2016年条例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化解方式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适宜的化解渠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全省纠纷化解成功率连续两年达到98.3%以上,87.6%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连续两年分别下降9%和13%。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庭前调解等方式,每年化解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的29.8%以上,立案数由全国第1位降到第6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检察建议、检察宣告等制度,开展了检察建议书公开送达试点工作,在刑事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探索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自2017年以来,对危害性较小、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1581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各地注重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对涉及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目前全省92.7%的交通事故纠纷、76.2%的劳动争议、67.5%的征地拆迁纠纷、62.3%的环保纠纷、84.6%的家庭婚恋纠纷和83.2%的医患纠纷,实现了诉前解决。

  根据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指出了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条例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纠纷化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保障不到位。调解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全省31万多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下学历的占33%,高中及中专占40.2%,大学专科占15.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仅占11.5%,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学历普遍较低,同时,人民调解员专职率也不高,专职调解人员仅为5.6万人,仅占18%,兼职占到了82%;纠纷化解工作经费严重短缺;行政调解作用发挥不充分,相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起步晚、基础弱,在“大调解”体系中仍属短板,实际工作中,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形式化、调解程序随意化的现象十分突出。

  三是多元化解纠纷的联动衔接存在短板弱项。各纠纷化解主体之间联动效果不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缺少信息共享、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工作机制,沟通、配合、协作不畅;各种纠纷化解渠道衔接不到位,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化解渠道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化解资源分散,各类矛盾纠纷的受理、流转、调处、反馈等环节仍存在缝隙和断档;多元化解纠纷平台建设滞后,有的地方和部门尚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服务、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人民调解信息等各类纠纷化解平台,已建成运行的平台建设主体不一,建设标准各异,平台之间各自为战,不能很好地实现资源互联互通、深度融合。

  四是监督考核等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单位没有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中占比较低,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建设还存在制度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纠纷化解工作的考核监督开展不够积极。

  对此,报告建议,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纠纷化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落实,积极构建纠纷化解工作的社会化大格局;加强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建设,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筑牢多元化解纠纷基础性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赵君 刘一颖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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