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17.12.2016  08:04

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接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预计我市自 2016年12月18日起,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 将持续3天,且出现 AQI 日均值>300 的情况,根据《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我市于16日1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7日2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响应期间,按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要求,请全市建筑工地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停止所有土石方开挖作业

        2.禁止渣土、沙石运输;

      3.严格裸露地面、渣土等散状物料堆存扬尘控制措施;

      4.停止楼层建筑垃圾清理、道路清扫等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卫生清理、建筑工地的室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5.建筑工地施工场区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确保工地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4小时进行一次。

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Ⅱ级响应终止前,每天下午3点前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扬尘办。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根据属地原则对各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市扬尘办将组织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电 话:66605608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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