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30.12.2016 20:31
本文来源: 建设局
关于建筑工地采取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措施
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我市已于29日20时发布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将于30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响应期间,按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要求,请全市建筑工地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 停止所有建筑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重点治堵工程除外),并确保工地进行全面湿化处理。
2.建筑工地施工场区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确保工地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
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Ⅰ级响应终止前,每天下午3点前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扬尘办。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要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Ⅰ级响应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市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电话:66605608 1386409192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会
2016年12月30日
本文来源: 建设局
30.12.201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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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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